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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楼”的法律问题分析——以国内爬楼第一人坠亡事件为切入点

2017-12-25 彭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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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据警方通报,2017年11月9日6时50分,天心公安分局坡子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大楼楼顶发现一名男子死亡。天心公安分局迅速派警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综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阅监控和法医检验等情况,死者吴某某(男,26岁,湖南宁乡人)死亡时间在11月8日下午,系从顶楼附属物坠落到顶楼楼顶导致死亡,排除他杀。吴某某此前曾在陌陌等多个直播平台发布高空挑战视频,粉丝众多,自称为“国内爬楼第一人” 。



以案说法


问题之一:吴某某坠亡事件谁应当担责


吴某某在高空危险区域进行以手支壁沿使身体悬空等危险活动,由于体力不支而失足坠落,其行为属于自担风险行为,自担风险是指侵权人对某种危险或者损害结果早已预见,或者明知会遭受某种风险的损害,但仍冒险进行某种行为,进而导致自身被损害。虽然在我国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并非无运用,尤其在体育竞技类活动中,法院一般都会认为自愿参加此类活动产生的损害属于自担风险。


那么,除了吴某某自身行为外,他攀爬的建筑物的管理者和产权所有者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关于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见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区域的含义和范围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有类似概念的表述,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遭受损害,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承担责任适用侵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实际上将高速公路界定为危险区域,其他被以类似方法界定为危险区域的还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铁路及其沿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一般认为,高度危险区域是与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所隔离的,并且该区域自身具有危险性。具体到本案, 吴某某进行爬楼活动的建筑物高263米、62层大楼,其从楼顶附属物坠落至楼顶平台,离世。顶楼附属物,距离顶楼楼顶有十几米的距离,该区域本身具有危险性,并且一般与社会大众是隔离的,可以被认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管理者应尽之义务包括两点,一是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给进入危险活动区域的通道上锁,安排安保人员禁止一般大众进入顶楼等危险活动区域,在危险活动区域周围加固护栏等;二是负有警示之义务,如口头或用警示牌提示此区域会有较大危险,从而使他人知悉其进入的区域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排除吴某某自身的故意,如果管理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没有得到授权进入的人,诸如迷路的人和未进入某一区域内玩耍的儿童等进入危险活动区域造成损害,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身的过失可以与其责任部分相抵。


此处的管理人应当是此栋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之外的合法占有人,因为其要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承担安全管理义务,自然是应当对该区域有掌控力,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旦没有占有该建筑物,对其上要发生的事故难以尽到上述义务,因而只有合法占有人有能力,也有义务来完成采取安全措施与警示的工作。具体到本案,如果事发建筑物的合法占有权人在通往顶楼的通道处采取了上锁等禁止进入的方式避免一般大众进入顶楼危险活动区域,并且在顶楼处用提示标语警示进入者使其知悉进入此处会有较大危险,在顶楼附近加固栏杆,那么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鉴于吴某某是以爬楼并且进行危险活动为目的,其坠亡是因徒手攀爬体力不支,并不是无意识或者不小心踩空而坠亡,因而管理人在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之二:爬楼行为是否合法


爬楼是近年来在年轻人中兴起的一种较为新奇的活动,比较常见的就是爬楼摄影,一开始是摄影爱好者为满足高空拍摄的需求登上高楼顶部寻找机位(拍摄地点),记录城市风貌,后来渐渐衍生出追求极限与刺激的极限跑酷和极限高空挑战等危险活动。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此类行为,像吴某某这样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以手支壁沿使身体悬空,用手扶着楼沿做引体向上等危险活动,明显背离了爬楼摄影的初衷,发生危险的概率很大,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自身生命存在危险,从高楼上掉下,也可能危及路人安全。如果在闹市区爬楼,让路人误以为有人自杀,引起围观、交通堵塞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拘留等行政处罚,即使个人有行动自由,也不能对他人、公众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由于高层建筑物的顶层往往是关闭的,也有保安盘问,爬楼族经常需要偷偷摸摸避过保安,或者撬锁、撬门才能进入顶层,这种情况下,爬楼者的破坏行为要根据财物损失程度具体分析,造成建筑物损坏,侵权人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损失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若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还可能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发布“爬楼攻略”,如天津网友之前发布的“天津爬楼攻略”包含了金之谷大厦、君临大厦等10处天津的高层办公楼建筑或者居民小区。攻略中包括了在天台上架设相机的位置、如何绕道上楼、如何进入锁着的天台、如何避免保安怀疑等内容。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此类帖子不能被发出,可是会对年轻人产生不良诱导,爬楼需要专业技术训练、身体与心理的素质都要达标,并且进行安全自救等培训,贸然开始爬楼,并且选择高层建筑顶层很容易发生事故。因而,本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对此类帖子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具有较大的安全问题,一经发现应该采取在删改完善之后发布传播或禁止发布传播的措施。


问题之三: 直播平台对于直播高空极限运动的视频是否具有审查义务


吴某某生前曾在10个月的时间里,前往重庆、长沙、武汉、宁波、上海多地,攀爬从100米到468米高度不等的建筑高楼,留下301段极限挑战视频。这些视频在直播平台上播出后,为他赢得了无数的人气、赞誉与收入,吴某某的高空挑战视频过于危险,虽然视频页面上一直会显示“危险请勿模仿”的提示,可是在目前爬楼等高空挑战活动在我国出现不久,很多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与专业训练的前提下,会对广大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吸引更多的人尝试此类活动,不宜发布传播。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此有关的规定仅有《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平台服务者以及使用者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从其内容看并没有明令禁止这类视频的传播,一些视频网站已经表示将不再鼓励这类视频,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精神,平台在审查内容时应该避免此类视频的发布传播,一经发现立即下架。



案件延伸



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秘书长刘青说,极限运动这个概念在我国有些泛化,吴某某的行为如不经保护在高楼边缘使用平衡车,在悬崖峭壁栈道下做引体向上,沿高层楼顶建筑物攀爬,不属于协会界定的极限运动范畴,容易给公众带来误导,不少年轻人喜爱爬楼这类有风险的挑战运动,认为在平淡的生活中寻找刺激可以实现生命的意义,可是正如吴某某的失手所造成的悲剧所预示的那样,一旦失手,一条鲜活的生命一去不复返。徒手攀爬风险很大,不以保护自身安全为前提的极限挑战,是对自己及家人的不负责任,而直播平台默许甚至鼓励此类视频的转发会使得更多没有参加过专业训练、没有防护设备的人尝试危险活动,酿成更多悲剧,这也提示直播平台,在提供好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内容进行审查,对类似危险系数较大的不宜传播、推广的内容及时处理,不能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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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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